手的伤残鉴定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伤残鉴定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手的伤残鉴定是怎么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功能完全丧失: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2、功能大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3、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问测量。
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问(相当于4。5cm左右)。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1、三级: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2、四级: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1~5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一前足缺失;
6、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7、十级: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其中手指伤残的无法评上一级或二级,但相对来讲如果是拇指受伤的话,那么严重程度是比小指受伤的程度高的。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手的伤残鉴定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其中手指伤残的无法评上一级或二级,但相对来讲如果是拇指受伤的话,那么严重程度是比小指受伤的程度高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国家各类工厂是非常多的,一些工厂的一线职工往往都是比较辛苦的,尤其是需要操作大型机器的时候,还会面临受伤的危险,其中手就是最容易被机器割伤或者搅伤的,工人在
伤残鉴定标准分等级和种类,国家已经颁布相关文件确定了一系列的标准。虽然是国家统一标准,但是每个地区还是会存在轻微差异。手指受伤看影响程度来确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
被打伤后可以立即做司法鉴定,前提是轻伤。若是重伤,比如骨折等,则应当等伤情稳定之后再做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
司法鉴定听证会不是必须要请律师的,通常会请案件相关的专家进行参加,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鉴定。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
司法鉴定是可以接受个人委托的,并不是只能接受组织或者是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之间的联系为均需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结果是无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之间的区别则为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补充鉴定则不改变原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