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质证的模式
导读:
核心内容:鉴定的结论质证的相关模式是规定的呢?主要的问题是需要得到模式的适用的,那么在关于鉴定结论质证的四种模式怎么样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法官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判断与质证产生的困惑,鉴定人在法庭上所处的尴尬,以及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质疑引发的困境,成为司法审判的迷局。要确定破解这些问题的进路,则应当寻找并揭开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专门知识“论战”的面纱,这一任务的担当者则为具有中立地位的专家陪审员,由此将事实领域的专门知识人所解答的专门性问题转换为法律层面的社会性事实,并通过形成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三维构造的庭审质证模式来保证被采信的鉴定结论的质量。
法官具有法律素养,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权威性;而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则在专门知识上具有权威性。“如何排除法官与鉴定人互动之阻碍,其实并没有万灵药可以医治。”[8]为避免法官成为鉴定人的一个无助的执行者,在鉴定结论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性证据时,法院可以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成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在法庭上协助法官控制、指挥当事人(控辩双方)对鉴定人发问,同时帮助法官理解质证的内容,使法庭对鉴定人的质证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专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在法庭上的主要功能,一是保证合议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有效控制,特别是当事人或专家辅助人质疑鉴定人的问题超出与鉴定有关的专业范围,鉴定人无须对专门性问题说明的时候,合议庭可以发挥专家陪审员所拥有的专门知识作用,直接依职权或根据对方提出的意见,限制其质问行为,使鉴定结论的质证真正围绕着与鉴定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展开,发挥合议庭对庭审的控制功能。
二是专家陪审员在庭审中能够适时引导鉴定人或专家辅助人将专业性语言转换为法官(普通人)能够理解的通常性语言,从而提高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理解能力,提高庭审的效率,保障法官形成对专门性问题的科学的心证,发挥协助功能。[page]
三是对于存在争议的鉴定结论或冲突的鉴定结论,专家陪审员可以通过审判程序的质证,决定涉及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是否重新鉴定,发挥决策功能,以免当事人无端申请重新鉴定,因不必要的重新鉴定延缓诉讼时间,造成诉讼的拖延。
四是专家陪审员参加庭审能够发挥自己的专门知识的特长,保证在合议案件时发挥自己的优势,从而避免出现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
为了避免对鉴定结论的采纳或采信被专家陪审员“垄断”,法官过分依赖专家陪审员,造成鉴定结论的认证成为形式“合议”而实质为专家陪审员一人包揽,要求专家陪审员除了发挥其认定事实的能力外,还负有将专业领域的语言转换为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语言,体现其专业知识的转化功能,但专家陪审员对自己转化的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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