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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公示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14:59:28 人浏览

导读:

黑龙江省司法厅制发司法鉴定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承诺制度和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2005年10月,黑龙江省司法厅以黑司办通[2005]49号通知的形式制发了司法鉴定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承诺制度和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现予以全文转载。司法鉴定公示制度一、为规范司法

  黑龙江省司法厅制发司法鉴定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承诺制度和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

  2005年10月,黑龙江省司法厅以黑司办通[2005]49号通知的形式制发了司法鉴定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承诺制度和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现予以全文转载。

  司法鉴定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增加司法鉴定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制度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公示的范围:凡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实行司法鉴定公示制度的内容:本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收费依据和标准、鉴定程序、承诺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五、公示的形式:各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场所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的方式,向社会公示规定的内容。公示栏(墙)的式样、制作材料、规格由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机构条件统一设定。公示栏(墙)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六、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负责检查所辖各司法鉴定机构所公示的范围、内容、形式及标准是否达到要求,对违规设立的,依法追究责任。

  司法鉴定承诺制度

  一、为规范司法鉴定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全省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建立承诺制度。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每年度对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的基本内容:

  (一)遵守国家司法鉴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于律己,不以权谋私。

  (三)坚持亮证上岗,文明鉴定,认真负责,切实为群众排难解忧,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守鉴定规则,不超越执业范围鉴定、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私自接受委托与私自收费、不私自接触委托案件的当事人、不在非执业机构进行执业活动。

  (五)统一管理鉴定档案材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不损坏、不丢失当事人鉴定资料,造成损失的愿承担后果。

  (六)不断增强鉴定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对前来联系委托事项、办理鉴定、进行询问的同志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满意的服务。

  (七)及时受理和按程序实施委托的鉴定案件,按委托单位和鉴定机构协议确定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认真执行回避规定;对法院要求出庭的及时出庭作证。[page]

  四、承诺的形式: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的方式进行。

  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

  一、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处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做到公正处理鉴定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三、调查取证由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负责进行,特殊案件的调查由省司法厅直接进行或指派有关人员负责。

  四、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一般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调查时必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同时向被调查者说明来意,交待所调查的项目、内容,及其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调查取证的同时,应向被调查者宣传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争取被调查者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但不准诱供,不准以座谈会、恳谈会、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必须保护举报人权益,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调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敢于碰硬,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应对所调查取证的事实负责。在调查时,不得擅自发表处理意见。

  七、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全面搜集、复印、整理各方面的人证、书证和物证。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八、调查取证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工作。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出示给当事人审阅、签字。

  九、调查取证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为立案处理提供依据。《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人的责任、建议处理意见等。

  十、必要时,《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可向被调查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反馈,征求其意见,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情节应及时修正或及时补充调查与完善。

  十一、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对重大案件的处理,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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