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实践
导读:
长期以来,我国虽然在司法鉴定技术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分散管理体制下,司法鉴定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直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现代司法鉴定制度。 以199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司法鉴定工作”职能为标志,国家启动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司法鉴定事业有了 飞速的发展,司法鉴定市场的加快发育,为催生新型司法鉴定制度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实践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九届人大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四次、五次会议上,分别有5个省团161名人大代表,8个省团266名人大代表,7个省 团234名人大代表提出了有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立法的议案,充分说明社会对建立现代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关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司法鉴定上的误工期是有效的。可以依据误工期和误工收入来申请误工费的赔偿。误工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者
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区别:1、鉴定机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由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