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医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我国现有的法医鉴定尚且不健全,鉴定人的资质参差不齐,再加上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也很少有人会从事该项工作,一般法医鉴定是为法律性质的诉讼提供专业性的证据,那么做法医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做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法医学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聘请,进行检验和鉴定,对案件中的某些医学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应具有法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与案件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的专职法医担任;必要时医学院校的法医教师,有经验的医生和其他有关专家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也可以担任鉴定人。要遵守国家法律,以科学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检验鉴定。为保证鉴定结论准确可靠,可参加现场勘査、査阅案卷、了解案情和其他有关问题。当法庭需要时,也可出庭作证,涉及到与本案法医学鉴定无关的问题时,有权拒绝回答。
综上所述,法医鉴定需要由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进行委托才可以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许多至关重要的证据,但是对于该行业的投入仍需加强。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做法医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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