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手续
导读: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很多时候高空坠物、过失划伤等突发意外不仅伤害了受害人的身体,严重时还会致残,而受害人在向加害方主张赔偿前需要先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赔偿标准。那么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手续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4、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是否治疗终结或者不知道是否适合伤残评定的,可以向主治医师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咨询。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4、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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