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员受伤该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的问题
导读: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法律咨询:
2010年6月20日,陈某利用农闲时间为贴补家用,被雇佣在一家制砖厂从事水泥砖加工的搅拌工作。次日上午10时许,由于在操作搅拌机时失误右手被水泥搅拌机致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事故发生后,在治疗期间雇主除支付部分医疗费外,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陈某住院治疗30余天,被诊断为,右手损伤、大拇指近端截指。
伤愈后,陈某向雇主要求赔偿。雇主认为是陈某自己不小心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且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其余款项均不愿意支付,双方协商无果,陈某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回答:
应当采用1月最高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标准去进行认定。理由是:1,该标准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符合本案裁判的法律适用范围。2,该鉴定标准明确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排除了“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于本案标准的争议”。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医疗纠纷频道推荐律师:
薛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400-000-3111转38621
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本科。薛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了的事实还存在疑问,是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司法鉴定的。通过司法鉴定,我们可以确定侵害人对受害人的侵害程度,让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司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近年来,法院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非因工受伤,因交通事故受伤)大幅度增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问题,即在当事人出具的伤
被打伤后可以立即做司法鉴定,前提是轻伤。若是重伤,比如骨折等,则应当等伤情稳定之后再做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
司法鉴定听证会不是必须要请律师的,通常会请案件相关的专家进行参加,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鉴定。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
司法鉴定是可以接受个人委托的,并不是只能接受组织或者是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之间的联系为均需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结果是无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之间的区别则为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补充鉴定则不改变原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