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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处理刑事被害人拒绝重新鉴定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08:13:20 人浏览

导读:

伤残鉴定:伤残程度鉴定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法律咨询:

  2008年10月4日,因经营农资生意发生摩擦,被告人张xx将被害人何xx打伤。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江西西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何绍明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十级伤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xx以被害人何绍明的伤情、伤残鉴定违反相关规定,没有鉴定依据,被害人何xx隐瞒伤前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史为由,要求对被害人何xx的伤情、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但被害人何xx一家人以何绍明被打身体不好、精神受损等多种理由拒绝重新鉴定。

  律师回答:

  因被告人张xx申请重新鉴定,而被害人何xx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同时,应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xx变更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医疗纠纷频道推荐律师:

  薛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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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本科。薛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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