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互联网金融法 > 互联网支付 > 第三方支付 > 个人网络支付限额 年累计交易额不得超过20万

个人网络支付限额 年累计交易额不得超过2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22:57:53 人浏览

导读:

网络支付新规出来之后,不少人看完之后都会觉得要限额。而央行网络支付新规要求个人网络支付年累计交易额不得超过20万元。同时要求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

  网络支付新规出来之后,不少人看完之后都会网络支付要限额了。而央行网络支付新规要求个人网络支付年累计交易额不得超过20万元。同时要求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如果支付机构不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网络支付新规的个人网络支付限额的内容。

  个人网络支付年累计交易额不得超过20万元

  让用户感受更直接的则是限额。《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同时,要求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如果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手机移动支付安全验证都并非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

  原文条款: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下列要求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责任编辑:木土土)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