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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章程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09:37:56 人浏览

导读:

每一个协会都会有他们自己的章程,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也有它的章程。那么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章程具体内容有哪些?它包括了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等等。法律快车为您一...

  每一个协会都会有他们自己的章程,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也有它的章程。那么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章程具体内容有哪些?它包括了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等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China Internet Financial Industry,缩写:ACI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及互联网企业与全国金融机构、其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金融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理念:依据协会的核心价值观“用宏皓创建的金融理论和互联网金融工具帮企业,机构转型升级,提高盈利能力和打造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更健康发展”,在协会与会员、政府及社会之间构筑情感、事业、利益的纽带。以人为本,尊重人才,与会员建立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战略伙伴关系,用一流的服务为会员创造价值,实现与会员的双赢;与政府及社会建立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关系,积极回馈社会,实现与社会的双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员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资本运作、产业基金、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培训活动等服务,积极开展企业征信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积极运用金融创新工具提供增值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提供服务;

  (五)积极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加快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从事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品牌建设及金融创新;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者应做到:

  (一)承认本会章程,认同协会的核心价值观;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企业社团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互联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官网上“会员单位”处正式公布入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

  (二)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

  (三)会员不支持协会工作并不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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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提出增补或改选理事的建议名单,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每届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八条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现状,热心支持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任职;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需2/3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人员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决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职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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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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