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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5:46:5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是广州首个面向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该意见从落户奖励、房租补贴、经营业绩奖励、财政支持、上市融资扶持等方面都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

  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是广州首个面向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该意见从落户奖励、房租补贴、经营业绩奖励、财政支持、上市融资扶持等方面都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业经15届8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民间金融街管委会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关于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关于“在金融改革与创新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广东省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关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现代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农村金融、民生金融,显著增强金融对调结构、促转型、稳增长、惠民生的支撑推动作用”,市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关于“集聚金融资源,加快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等要求,紧抓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促进广州民间金融街(下称“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基地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遵循科学发展,立足实体经济,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促进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将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成为引领区域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引擎。

  第三条 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部门(下称“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在民间金融街注册或运营的、在越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

  (二)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移动通信、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三)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创新服务载体;

  (四)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民间金融街及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其他用于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相关区域。

  前款所称民间金融街是指以长堤大马路为核心,东至回龙路、南至沿江路、西至人民南路、北至一德路的区域。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设立民间金融街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广州市越秀区财政部门(下称“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探索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用于加快互联网金融基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设施,奖励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重要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民间金融街注册设立。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部门要优化登记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支持在民间金融街注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

  第八条 对在民间金融街注册的属于本意见第四条所述的法人机构及组织给予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以上奖励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于申请获批后发放50%,剩余50%于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发放。

  本条所称“注册资本”为在取得奖励前的实收资本。

  第九条 对本意见第四条所述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实际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所在地段商铺租金参考价;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创新服务载体除外;本意见第四条所述机构将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的,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并全部退还改变用途期间享受的补贴。

  第十条 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经认定后给予奖励:

  (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二)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三)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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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属于本意见第四条所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支持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孵化器、创业园、科技园等服务机构发展,根据其管理面积、服务能力、服务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扶持互联网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拟在境内外直接上市、在国内主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成功,以及对已上市的其他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入越秀区的,参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越府办〔2014〕24号)第四条享受相关政策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对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转型升级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引导各类机构服务民生及中小微企业,对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线上、线下多层次服务体系,根据其服务的广度与深度,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等进行互联网金融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对重大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课题研究及培训,对开展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金融业跨界融合的学术、商业、产业研究及培训活动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0万元。

  支持各类机构申报国家、省、市、区的扶持项目。对本意见第四条所述机构且符合相关项目申报条件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引导其申报相应的产业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经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置奖励方案,试行“一企一策”。

  互联网金融机构如在获得扶持奖励当年迁出本意见第五条所称区域,应全额退还相应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对入驻民间金融街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业后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在民间金融街评优评级活动中排名前5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向区政府统一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卡”;并对其高管人员提供1—2个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区属规范化中、小学优质学位名额。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提升民间金融街信用信息平台,搭建区域性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民间金融街征信公司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业务信贷评级、信用评级、信用调查、征信查询等征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金融街综合服务中心、广州民间金融研究院和广州民间金融商会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质效,充分发挥会计、法律、公证、担保、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优势,不断完善和优化互联网金融专业服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支持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实现合作共赢;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和服务的技术水平,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的奖励和补贴一年一评。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到民间金融街网站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填写后将纸质申请表提交区金融工作部门。区金融工作部门于一个月内联合区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步审查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区政府审核,区政府于一个月之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规定扶持的机构、组织及个人符合本市其他相关扶持、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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