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互联网金融法 > 互联网金融APP > 支付宝余额的法律性质怎么认定?

支付宝余额的法律性质怎么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02:27: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很多人都会再支付宝中存有一定的余额,这些余额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呢?保存在支付宝里的余额与存在银行里的存款是一样的吗?余额是不是委托支付宝保管资金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

  核心内容:很多人都会再支付宝中存有一定的余额,这些余额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呢?保存在支付宝里的余额与存在银行里的存款是一样的吗?余额是不是委托支付宝保管资金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支付宝余额的法律性质的认定。

  支付宝中“余额”法律性质的认定:

  1、“余额”是否为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吸收存款为银行的专有业务。根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可以认定存款实际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是个人或单位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的货币资金。若存款人出示存折等有关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负有偿还本金或本息的义务。

  但认定虚拟账户为存款并不妥当,原因在于:

  第一,虚拟账户的余额具有特定用途,专门用于支付消费者在支持支付宝的特约商户上购买商品或服务。一般意义上的存款主要作储蓄方式,是用户将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

  第二,用于储存余额的虚拟账户只能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以电子方式才能进入。而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可使用非电子方式就可以进入该账户。

  第三,用户以法定货币为虚拟账户充值需要借助银行(购买卡通充值除外),且用户在将虚拟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提现也需要借助银行,即余额支付涉及了用户及支付宝(存入方和接受方)之外的第三方。而银行存款支付并不涉及第三方。故不能以此判定虚拟账户中的余额是存款。

  2、“余额”是否为委托保管资金

  虚拟账户中的“余额”无疑代表着一定的货币价值。若为保管同标的物,则其在性质上为资金,用户为资金的所有权人。

  但事实上,将“余额”认定为资金井不妥当,理由如下:

  一方面,用户的资金权益并不能得到真正保障。支付宝声称妥善保管该“余额”,不作非用户指示以外的用途。但在另一条款中又规定,支付宝无须对保管的货币承担贬值风险,及必要时无须事先通知用户,即终止服务,并可立即删除用户的账户和账户中的资料及档案。

  另一方面,委托保管的资金无法通过支付宝代理进行支付。因为支付宝欠缺货币代收代付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无权代理用户以资金进行支付。

  3、“余额”是否为支付宝发行的电子货币

  虚拟账户中的“余额”是否为支付宝发行的电子货币,关键在于“余额”是否满足电子货币的基本要素?电子货币正处于发展阶段,对其界定仍是个难题。我国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此作出界定。从国际范围来看,欧盟在2000年的第46号《指令》第1(2)(b)条中对电子货币中作了规定:第一,持有人对发行者享有货币价值请求权;第二,存储在电子工具上;第三,收取的资金不少于已发行的货币价值;第四,非被发行商以外的其他企业接受为支付方式。英国在欧盟规定的基础上,将第三个要素修改为收受资金后发行。[page]

  鉴于英国在欧盟指令的基础上制定的四要素对电子货币的判断较为合理,以下就以此来判断支付宝虚拟账户中的余额是否为电子货币。

  首先,余额是否满足“持有人对发行人享有货币价值请求权”?用户在以法定货币充值后,可以通过提现程序将账户中的“余额”回复为法定货币。一旦用户做出提现指示,支付宝有义务将账户“余额”退还到用户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而可认定“余额”的持有者对支付宝享有货币价值请求权。

  其次,“余额”存在于支付宝支付软件系统内,可以认定为存储在电子工具上。

  再次,“余额”由用户通过法定货币充值形成的,无论何种充值方式,都是支付宝收取了用户的资金后形成的“余额”,因而也可认定是支付宝收受资金后发行的。

  第四,是消费者用于支付购买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或者对商户来说,是其接受消费者的支付而存在的,余额实际上被消费者和商户接受为支付手段。虽然支付宝在其中担当了一定角色,但其非交易当事人。如在支付宝提供中介担保服务中,消费者虽然先向其支付,但其不是最终接受支付的当事人。因而,可以认定“余额”符合第四个条件。

  因此,支付宝虚拟账户中的“余额”在性质上可以被认定为电子货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