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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争夺儿子抚养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07:10:43 人浏览

导读:

王某和吴某系本市宝山区的常住居民。2004年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了一个男孩。因两人工作都比较繁忙,且吴某的父母退休在家,所以孩子从出生后就一直跟男方父

  王某和吴某系本市宝山区的常住居民。2004年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了一个男孩。因两人工作都比较繁忙,且吴某的父母退休在家,所以孩子从出生后就一直跟男方父母生活。

  因结婚前两人缺乏必要和深入的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上的矛盾便逐渐显现出来,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最后演化成为动辄拳脚相加。2010年两人便相互协商办理离婚事宜,财产方面双方均无争议,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却始终争执不下,双方都希望单独对孩子进行抚养。多次协商未果的后,男方吴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评述】

  本案涉及的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安排问题。实践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直接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考虑到孩子出生后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且祖父母也当庭表示愿意照顾孙子的强烈意愿,故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父亲吴某抚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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