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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06:35:01 人浏览

导读:

判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1、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第、两周岁以内的子女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

  判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

  1、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 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 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 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 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二、 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1、抚养费的标准一定是月工资收入的20~30%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3、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吗?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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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探视权如何处理和掌握?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四、在什么情况下,另一方可能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五、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六、另一方收入大幅度提高,是提起追加抚养费的理由吗?

  如果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比如,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入。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付带孩子一方的这种要求的。

  七、离婚后,带孩子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带孩子一方在离婚后,不能私自主张,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己姓或他姓。

  八、十八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如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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