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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10:37: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当子女年满18并且属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则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终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

  核心内容: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当子女年满18并且属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则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终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直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及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

  1、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4、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5、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page]

  6、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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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详细

  ■ 怎么确定抚养费标准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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