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可否擅自更改姓名
导读:
在法律上有规定,孩子的姓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可以自己选择,决定权在孩子自己。
另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权利是由法定监护人来行使的。就是说由行使监护权的一方行使,离婚后,一方可以给孩子更改姓名,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法律上的认定是代理孩子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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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并无任何规定,这个姓什么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姓张、姓李、姓王、姓赵,父母并不拥有他姓什么的权利,没有这个规定。
相关案例
“没有经我同意,怎么能随意给我儿子改名字?”2003年5月,北京平谷区一对已经离异5年的夫妇因儿子的姓名争议对簿公堂。
李某和张某1995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洋(化名)。1998年12月,由于感情问题,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洋由其母张某抚养。
虽然离婚时小洋只有一岁多,但平日里被视为掌上明珠的宝贝一下子离开了这个家,李某一家人不免对小小洋日思夜挂,李某和父母每个月都要去看望一次孩子。李某82岁的奶奶一想起孩子就掉眼泪,有两次还忍不住一个人搭了辆三轮车去看孩子。后来,李某和张某都各自结婚,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张某再婚后李某一家就很少能看见孩子。
今年4月,孩子的爷爷到幼儿园去看望孙子小洋,却发现自己的孙子已改名叫小乐(化名)了。老人心里非常难过,这事后来成了李某家人的一块心病。爷爷李刚说:“我平日爱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以前报道报过这方面的事儿,我相信法院会为我圆满地解决这件事。”2003年5月,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将孩子姓名恢复原始姓名。
法庭上,小洋母亲张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更改孩子的姓名,有户口本为证。孩子父亲李某认为,幼儿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张某在社会上把孩子的姓名改了这是事实,并且拿出了幼儿园开具的证明信及写有家长和孩子签名的口述作文,上面署名小乐,并且分别有张某和孩子的义父倪某的签字。
2003年6月9日,办案法官到小洋所在的幼儿园调查取证,证实幼儿园作业栏中小洋的作业的确署名小乐,而且有家长倪某签名。
分析
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二十二条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被告离婚后一方改变子女姓名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此案中双方所生之子小洋的名字是在其出生时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并且进行了户口登记。被告张某虽然没有更改孩子在户口本上登记的姓名,但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学校等公众场合擅自将孩子的称谓改为小乐,此所为欠妥。原告要求被告将孩子的姓名恢复原始姓名的主张合理;被告以自己没有更改户口登记,只是在生活中改变孩子的称谓不属于更改孩子的姓名的辩解,因小洋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孩子的称呼应当与户口登记姓名相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现实生活中将小乐的称呼恢复为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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