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一、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可能是因物价的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例如:王男,与李女离婚后,儿子由王男抚养。李女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一年后,儿子从小学升入中学,学费大为增加。同时王男因为单位改制,下岗了。于是要求李女增加抚养费。
二、抚养费减少: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例如:肖女离婚后带着女儿杨某,杨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5年后,杨男因为没有了工作,经济困难。而且每月还要偿还房屋贷款2000元。考虑到5年来实际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总额,和目前的实际困难,于是提出减少抚养费的请求。等到以后工作正常后继续支付。
三、抚养费免除:罗男,离婚后,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800元。离婚3年后,不幸遇到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本人成为社会低保户。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免除抚养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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