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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后抚养费数额变化引起的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20:07:02 人浏览

导读:

钱某某(男)与刘某(女)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某某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某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峰(二周岁

  
钱某某(男)与刘某 (女)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某某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某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峰(二周岁)的抚养费每月二千元,每月底前由钱某某通过银行汇到刘某 指定的账号。八年过去了,钱某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某某于1996年再婚,并于1997年又生一子钱鹏。1998年,钱某某与其妻又按揭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五千元。1999年,钱某某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遇。另,世界动画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脑3D取代,钱某某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04年下半年的三千元左右。

  因按原离婚协议支付每月二千元的抚养费力不从心,钱某某通过中间人与刘某 商议,看对钱峰的抚养费能否通过协商酌情降低。但钱某某的提议立即遭到刘某 的强烈反对,刘某 认为是钱某某想推拖父亲养育责任,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要求。无奈之下,钱某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之诉。

  原告钱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刘某 于1995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钱峰二千元抚养费,至十八岁为止。现因原告工作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开支明显增大,且在九年间,已累积向原告支付了二十余万元的生活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

  被告钱峰的法定代理人刘某 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每月二千,原告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辩称其收入锐减不是事实,其家庭开支增大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双方代理律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某支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每月1000元,此案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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