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程序和材料
导读:
遗嘱如何办理公证一直都是成为人们的关注重点,特别是子女比较多的大家族,如果没有对遗产进行草拟遗嘱的,容易产生遗产纠纷,所以,办理遗嘱公证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遗嘱公证的程序和材料?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1、遗嘱公证中可以被继承的财产只能是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其他无权处分的财产不能继承。
2、遗嘱继承是指对与遗嘱人死后的财产及后事进行处分,不的涉及其他的无关财产及身后事务的内容。
3、遗嘱公证之后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想要撤销或变更遗嘱的,需要再进行公证。
申请遗嘱公证需要缴纳公证费用,不同的地区公证费的收取有所不同,大概在100元至400元之间,根据相关的公证费收取的规定,关于遗嘱公证的公证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1、财产继承,遗赠和赠与证明:接受益额的2%收取,按照不同地方的规定,公证费的收取可以按2%下调,但最低要收取200元,如果是能够证明属于单方的赠与或者是单方受赠的,公证费减半。
2、办理遗嘱公证及确认遗嘱效力:直接对遗嘱的效力及内容进行公证的,按照150元至200元收取,而确认遗嘱效力的,则公证费按照200元至300元收取。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遗嘱公证的程序和材料的内容,由此可知,先是立遗嘱人提出申请、公证处受理、公证处对立遗嘱的审查后,再出具公证书。此时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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