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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地点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17:41:08 人浏览

导读:

很多东西也存在着有效的情况,也就存在着无效的情况。就像一些感冒药,寒冷的地方的感冒药对于当地的人来说是很有效的,但对于热性感冒的人来说可能就是没有效果的。因为地区的不同效果不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宣告婚姻无效的地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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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地点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二)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释(一)》加以明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一)婚姻当事人 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但是宣告婚姻无效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仅指结婚当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缔结婚姻关系的申请,要求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并获准登记的男或者女。经登记成立婚姻关系之后,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受婚姻关系的约束,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定的义务。他们认为婚姻具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没有申请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没有获准登记的男女,如恋爱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被拒绝结婚登记的男女等,不是结婚当事人,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利害关系人 与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是指:

  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第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地点规定的相关内容。法律对于什么情况都有相关的规定,毕竟延续了几千年的法律。吸取了前人的教训,经验,变得更加的充实。才能够解决我们生活中的各种纠纷,不仅仅只是宣告婚姻无效和地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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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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