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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订收养协议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1 23:04:16 人浏览

导读:

案例:家住长沙市黎托乡的夏女士向新报反映,她于去年底超生一女孩,附近一对不孕夫妇听说后,找上门来表示愿意收养。她和丈夫商量后,和那对不孕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可前不久,乡政府向

案例:
  家住长沙市黎托乡的夏女士向新报反映,她于去年底超生一女孩,附近一对不孕夫妇听说后,找上门来表示愿意收养。她和丈夫商量后,和那对不孕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可前不久,乡政府向他们下达了处罚通知,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夏女士想问,超生子女送给不孕夫妇收养后,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记者为此采访了长沙市计生委。据政策法规处处长欧杏芳介绍,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可以做送养人的公民或组织除了孤儿的监护人外,只能是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而且收养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从上述规定来看,夏女士和丈夫超生的女儿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她和丈夫也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他们与不孕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因而他们和不孕夫妇间发生的送养、收养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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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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