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合法化”必要性分析
导读:
非婚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非婚同居与登记结婚相比,就持续地、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实质上看没有什么不同,有的甚至生育子女。现实中的非婚同居有几种情况:一是替代单身的同居,同居者不急于组建家庭或者因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结婚条件不能结婚,选择同居这种松散的结合,这种同居者的心理更接近单身,只不过以约会和固定的性生活伴侣来替代单身生活;二是婚姻的前奏或试婚,同居者有结婚的打算,要么想更加深入了解对方,要么经济准备不充分或工作条件不允许,先同居再结婚或奉子再成婚;三是婚姻的替代,要么同居者认为同居与婚姻没什么分别,要么同居者不愿结婚而愿意以同居来组建家庭①;四是同性恋者的同居结合。我国2001年、2003年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对符合事实婚姻状态下的非婚同居赋予了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效力,而对未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如果不涉及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这已经改变对非婚同居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性态度,是非婚同居“合法化”的良好开端。
(一)法律未规制非婚同居易助长非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婚姻应当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但现实中的婚姻不但有繁琐的人际关系和法定程序,而且产生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不仅影响个人而且影响家庭关系。而非婚同居中的性和爱同样是神圣而美丽,甚至要比充斥着责任承担和利益交易的婚姻之爱更纯粹。非婚同居一般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为基础所形成如同婚姻的亲密关系,并事实上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和照顾。如果同居者以为不可能做到只有一个配偶,就不选择婚姻而选择同居,相互不忠实也彼此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用受到任何约束,这属于规避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现实中同居双方出现暴力、不忠实、侵吞财产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不愿承担婚姻责任而选择同居的更为明显。如果不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范无异于宽容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违反现代实质正义的要求,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符合,也容易助长未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二)非婚同居“合法化”是对已经产生的非婚同居事实的法律后果的确认。
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出某种行为,而一旦当事人做出这种行为后法律却又不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调整因此产生的关系,这显然不符合逻辑。法律有必要理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非婚同居合法化,不是作为一种性行为模式,而是作为一种新的家庭生活方式的非婚同居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受到法律的规范。[page]
(三)未婚同居“合法化”符合私法上的“法未明文禁止即允许”原则。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公示和确认,以维护良好的两性关系秩序和家庭秩序。补办结婚登记制度虽正视未婚同居的家庭生活实体的客观存在,但需要同居双方积极的补办登记的行为,否则其制度功能无法得以正常发挥。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我国婚姻法规定偏大的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18岁以上智力、精神健全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性生理和性心理都很成熟的成年人不能结婚而采取未婚同居方式,法律并不禁止。而当未婚同居者同居期间受到侵害时,产生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也需要法律平衡和保护其利益。尽管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尽相同,但非婚同居从不被承认再到受保护是各国法律的较为一致的选择②。
(四)非婚同居“合法化”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需要。
1804年制定法国民法典时拿破仑说过:同居者无视法律,法律也无视他们。未婚同居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仍然是广大的妇女、儿童。同居的女方往往期待以后能走进合法的婚姻家庭模式,特别是女方怀孕后,而男方可能更多的是为了满足性生活的需要。由于男女双方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存在差异,容易导致同居关系破裂,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而受伤的往往都是女方和未成年子女。如果同居关系仅仅是双方的感情问题,法律不予规范无可厚非。但与婚姻中一样,非婚同居涉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负担、相互照顾扶持、忠实义务、子女抚育,涉及家庭暴力和女性家务劳动无价值,所以不进行法律规范无疑对女性和子女保护不利。
(五)非婚同居“合法化”是对人权的尊重。
宪法上的人权原则,反映在民法上就是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具体到婚姻法领域就是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应当包括结婚的自由与不婚的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未婚同居应当受到法律保障,这样才能体现出对公民人权的尊重。法国1999年颁布《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同居关系法》(2000年1月生效),并相应修改民法典,将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同居放在人法卷的最后一编。除婚姻外,法国将同居分为登记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和自由同居两种。私法上应该最大限度地赋予民事主体充分而广阔的自由空间,结婚与否,采取什么样的家庭生活方式,是否需要法定形式来记录自己的结合与分离,非婚同居“合法化”可以给民事主体的权利自由以更大的尊重。[page]
(六)非婚同居“合法化”是完善家庭法的重要步骤,并不是对婚姻制度的冲击。
非婚同居一直游离于道德、法律和社会力量的边缘,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符合什么法,遵照什么法处理同居纠纷,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不管法律承认与否,世界上许多国家非婚同居组成家庭,甚至生育子女的现象非常普遍,北欧国家的非婚生子女比例为45%到65%③。虽然婚姻的地位的确有所下降,但那是婚姻制度本身不完善导致。婚姻并非组织家庭的唯一方式,家庭法应当做出相应完善,不但完善婚姻制度而且规制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合法化”是婚姻制度的补充。因为非婚同居“合法化”有一定的条件的,受到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首先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要件,同时放宽了婚姻法保护的对象,如要求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要求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如不要求其双方或者一方无禁婚疾病,如不要求双方必须异性等,这是对婚姻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并不造成对婚姻法的冲击。实际上,婚姻不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惟一桥梁。现行法律规定与社会事实情况脱节时,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就难以发挥,因而非婚同居合法化是补充婚姻制度的重要步骤。(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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