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原告可在国内居住地起诉吗?
导读:
李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后丈夫张某到加拿大留学,李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张某初到加拿大时,还时常主动给李女士和儿子寄一些生活费。两年后,张某定居加拿大,并要求李女士移居加拿大。李女士考虑到家中年迈的父母需要人照顾,自己在国内又有一份稳定且收入颇丰的工作,便先以探亲的方式到加拿大与丈夫团聚两次。
可能是双方分开时间太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总是发生摩擦,不欢而散。李女士选择了回国,并要求张某回国发展。已经在加拿大有所发展的张某不仅不愿回国,而且对李女士及儿子也不再理睬。面对绝情的张某,李女士提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听说张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不知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张某自取得加拿大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李女士与张某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李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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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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