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婚姻问题
导读:
涉台婚姻问题
涉台婚姻是指台湾同胞同大陆公民之间依照大陆法律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事宜。涉台婚姻中的台湾同胞是指居住在台湾或者在台湾出生现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一、结婚问题
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在大陆结婚的,除适用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我国民政部等部门提出的下列要求办理: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由县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须提供下列证件:(1)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当局主管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国外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2.现仍在台湾定居而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3.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当局主管机构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或其配偶已死亡的文字资料,未经公证的影印件无效。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二、离婚问题
1.大陆公民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从台湾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可向定居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我国事实婚姻存在哪些问题?事实婚姻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包括注重婚姻成立的形式,忽视了婚姻的实质,注重补办登记,忽视了妇女
稍微上了年龄的都听过事实婚姻,与法律上认定的一样,当事实婚姻走到尽头时,也会面临离婚的问题。事实婚姻其实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