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18年后关系断绝 索要收养补偿败诉案
导读:
对这一份养母出示的泛黄的收养协议,生父母方另有说法
下面由法律快车知识编辑整理提供:18年前,彭女士收养不满1周岁的女婴思思(化名),独力将其抚养成人。女儿进入青春期后,几次被学校开除,母女间的隔阂加深。母亲身心俱疲,女儿也倍感压抑,她在两年前写给妈妈的信中说:“原谅我令您何其伤心,恳求您不要再多加操心。”
女儿长大成人后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加上养女亲生父母的意外介入,彭女士一时狠心,决定“快刀斩乱麻”,解除养母女关系。两次诉讼后,63岁的彭女士却疑惑了:养母女关系虽然解除,然而自己要求补偿6万元的请求却被驳回。
养母说:
生父母违背协议
致养女日渐疏远
事情要从19年前说起。1991年,梁先生住在盘福路,靠修车档维持生计,家里已有一个女儿。妻子再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缴纳了超生罚款后,家境困难无力抚养。此时,彭女士在附近开档卖服装,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此事,有意收养。
彭女士说,梁家找过她几次,她见这对女婴可怜,便同意收养孖女中稍年长的一个。1992年4月3日,梁家将不满1周岁的大孖女婴交给她,拿到1000元营养费。两家签下收养协议书,并按了手印。
离婚后省吃俭用供女读书
彭女士夫妻为养女改名换姓,叫做思思。1994年,因为生活原因,彭女士与丈夫离婚,她还特意询问女儿生父梁先生,看他希望将思思交给谁抚养,对方写下意愿,“将亲生女儿交给彭女士抚养,不能将她转送别人。”
1998年5月10日,彭女士和前夫与广州市儿童福利院签订经公证的《家庭助养协议书》,正式成为思思的法定监护人。这几份协议,彭女士保存至今。
彭女士回忆,与前夫离婚后,她经营的服装店也关闭了,自己和女儿相依为命,靠积蓄生活,几乎没有其他收入。思思上课成绩一般,为了不落下功课,彭女士省吃俭用,却坚持花钱给女儿请家教。
思思初中毕业后,入读一所旅游职校。彭女士认为,女儿此后结交了一个混混做男友,没有一点学生的样子,后来发展到彻夜上网、K歌、和男友同居。因多次旷课,女儿被学校取消考试资格。后来换了一所学校就读,女儿仍被校方开除。[page]
女儿或暗中见生父母
今年初,彭女士找到梁先生的亲戚,希望对方出面说情,让学校同意思思复学。她怀疑,梁家人和思思联系上之后,暗中安排思思和生父母见过面。一次,母女争吵后思思摔门而出,彭女士下楼追到路上。她看到女儿拨电话,很快梁先生出现,劝架之后,把思思接回了自己家。
在彭女士提供的当初《收养协议书》上,有一条写明“大孖成年后,生育方及家属均不得借故与其见面相认,以免造成心理影响和收养方的心理压力”,另一 条是“供养教育方式、将来前途及一切之事,生育方无权干预”。彭女士怀疑思思生父母违背协议,并在日后教唆女儿,使女儿一步步和自己疏远。
今年初,中断学业的思思获得了一份工作,每月有两三千元收入。“思思长得很漂亮,听说在单位有很多男孩子追她。”打听到思思在单位适应得不错,彭女士心里也觉得很安慰,“希望她有了工作,变得懂事,不再那么叛逆。”
女儿说:
“我只有一个家”
彭女士留着思思的一个手机号码,昨天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或者无人接听,或者被摁掉。在彭女士家中,有着思思两年前给她的一封信:“我会回家,因为 我只有一个家。给我一些时间好吗?我真的需要静一下。这年发生好多好多事,毕竟不是一时三刻可以接受的、解决的。我真的很需要时间,妈,您可以明白吗?”
生父说:
她应该奉养养母
昨天下午,记者在东风西路家中找到梁先生,提起这段往事,62岁的老人还是难以释怀。他首先指出,彭女士提供的《收养协议书》有造假之嫌,当初协议中有一条:“女儿15岁后,选择和养父母还是生父母一起生活,由女儿自主决定。”这一份协议书中却无此记录。
“她是不太听话,可她养母的教育方式也不对,从小娇生惯养,长大了又随便打骂,好几次都不让孩子进屋睡觉,哪有这样当妈的?”梁先生说,因为教育方 式不同,思思的孪生妹妹性格温顺,没事不喜欢出门,和姐姐差别极大。思思曾逃到生父母家“避难”,还是生父把女儿又送回了养母家,女儿被学校开除,也和养 母到学校哭闹有关。
“我们跟思思说,养母出钱供你读书,等你工作了,每月从工资里拿出一些钱奉养老人,也是应该的。”梁先生说,女儿和养母脱离关系后,没有住到他这,半年来也没有联系。[page]
养母两告养女
先胜诉后败诉
1
诉求:解除养母女关系
判决:支持
思思找到工作后,彭女士和思思母女俩的关系却没有改善,思思工作后在外租房,母女俩极少见面,而且思思也拒接养母的电话。在身边人的劝说下,彭女士决定“快刀斩乱麻”,向法院起诉,和思思解除养母女关系。
越秀法院今年1月作出判决,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和被告因教育问题产生矛盾,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书面答辩,可见被告已没有继续维持养母女关系的意思表示,法院支持收养关系解除。
2
诉求:补偿费用6万元
判决:驳回
彭女士随后再次起诉,要求养女补偿她在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6万元,此次养女仍没有出庭。
今年8月27日,越秀法院判决认为,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 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可见,养子女对养父母的 虐待、遗弃,是构成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费用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对其构成虐待或遗弃,也没有证据证实收养期间的具体费 用数额,故原告请求不符合《收养法》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析案
解除收养关系
对于养母不利
“平心而论,此时解除收养关系,对彭女士没有什么好处。”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少君表示,收养关系形成拟制血亲,双方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但拟制血亲因收养解除而消灭,彭女士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后,则养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存在了。
养母索要补偿
得提供两证据
“在这起案件中,养女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暂时不能认定为对养母的虐待或遗弃,只能算是家庭矛盾。”许少君分析,但这不意味着彭女士无法索回补偿。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彭女士首先要能证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同时缺乏生活来源。
18年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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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均支出定
至于收养期间的具体费用数额,因彭女士及其养女属城镇居民,可以参考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再乘以抚养年限,得出最终的补偿数额。许少君补充说,因当事人养女目前刚刚工作,赔偿能力较低,如果法院最终支持补偿诉求,可以考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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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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