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导读:
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特殊情况,婚姻状态也存在着不同的情形。那么事实婚姻是什么?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就以上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提供帮助。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
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分割线。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不管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被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的法律内容,事实婚姻在多年前就已经不被法律所认定了,大家应多关注婚姻法方面的法律规定,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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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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