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到庭
导读:
离婚不到庭
2004年10月22日王某(男)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张某家中,无子女。由于王某受雇于他人出海打渔,经常不在家,张某便趁机与他人同居,王某发现后遂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放弃分割财产的请求。法院将起诉状、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张某后,张某既不到庭说明情况,也不到庭应诉。
[处置意见]该案究竟应如何处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其不到庭便无法查明事实,应适用拘传,将张某拘传至法院开庭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准予离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首先,我们探讨一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在收到诉状及传票后,明知原告所诉的内容,却不及时到庭说明情况,也不到庭应诉,其对婚姻所持的漠视态度是显而易见的,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结婚时间短,且被告系再婚,婚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其次,本案是否适用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有关适用于拘传的情况:“人民法院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本案中,不涉及赡养、扶养问题,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无子女,也不存在抚育方面的问题,由于原告在诉讼请求当中放弃了分割财产的权利,本案也不存在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问题。更何况,如果张某认为双方在财产方面有争议,其完全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另案处理。因此,法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时判准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应当包括离婚的自由,男女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的请求。现原告王某提出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无动于衷、拒不到庭的行为,导致法院无法对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进行调解。法院基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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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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