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上一方将婚前的个人财产房产赠与给另外一方,是否有效?
导读:
在离婚协议书上一方将婚前的个人财产房产赠与给另外一方,是否有效?
夏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0月28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沈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夏某所有。
后双方因沈某拒绝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夏某产生纠纷。
夏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某履行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原告
夏某。
被告沈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其目前经济困难,一家祖孙三
代四口人居住该房,无其他房屋可住,被告撤销将该房屋送给原告的赠与表示。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沈某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夏某。
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系沈某的婚前个人财
产,但该房屋已由沈某在离婚过程中协议处分给夏某所有,鉴于离婚协议主要
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
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沈某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
财产处分给夏某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
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
性质,也属一项诰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
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沈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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