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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送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4 23:15:43 人浏览

导读:

吕女士问:我和丈夫2007年5月领取结婚证,同年10月办了婚礼。现在因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涉及到财产问题。我们住的房子是我父母为我结婚买的,2007年7月办的房产证,产权是我个人。如果我丈夫
吕女士问:我和丈夫2007年5月领取结婚证,同年10月办了婚礼。现在因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涉及到财产问题。我们住的房子是我父母为我结婚买的, 2007年7月办的房产证,产权是我个人。如果我丈夫要求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法院是否支持?

律师回复:如果吕女士的丈夫要求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法院会予以支持。因为吕女士的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赠的,而且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与她个人,因此会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上述回复,简单来看是不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该解释对如何才是 “明确说明”未进行界定,其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对 “明确说明”进行了细化: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上海高院的上述意见,吕女士的父母为其购买且登记在她名下的房屋,属于吕女士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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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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