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妻子私自流产起诉离婚
导读:
案情回放
妻子偷偷流产丈夫讨生育权
薛志斌是南京溧水人,今年28岁。2006年6月,他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女孩周丽,交往6个多月便结婚了。谈恋爱那会,薛志斌一直在外地打工,周丽则在溧水开了家裁缝店做生意,两人之间接触不多,互相了解更少。这对小夫妻从交往走进婚姻,一直是聚少离多的状态,感情平平淡淡的。老人们看得十分心急,于是经常有意无意地催促,希望两人早点要个孩子。薛志斌也想跟妻子培养培养感情,结婚后便留在家中,不再频繁外出打工。丈夫变得殷勤起来了,周丽却并不买账,一次小争吵后,她竟一声不吭地从家里搬了出去,独自住到小镇上的裁缝店里。
薛志斌压着怒火找到裁缝店,却无意发现妻子已有孕在身。得知这个消息后,他乐坏了,所有的不快都烟消云散。他小心翼翼地向周丽赔罪,希望她回家去住,但周丽执意不肯,非要留在裁缝店做生意。薛志斌不敢得罪娇妻,只得由着她的性子,但又考虑到孕妇需要营养,便自己辛苦点,一趟趟往返于家和裁缝店,给她送各种好吃的。因为孩子的缘故,两人的关系也更为缓和。
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短短几日外出回来,情况就全变了。2007年10月,薛志斌从外地一办完事回来,就迫不及待地赶到妻子那,没想到等待他的却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周丽冷冷地告诉他,因为暂时不想要孩子,她去做了人工流产,希望他不要介意。薛志斌看着妻子扁平的肚子,先是呆了几分钟,继而怒不可遏,大吵一顿后摔上门就走了。这件事令他们好不容易培养好的感情又趋于破裂,两人从冷战到热战,争吵了无数次。亲手扼杀了4个月大的孩子,还不肯认错,薛志斌认为妻子的行为不仅伤了他的感情,更侵害了他作为丈夫的生育权利,索性告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周丽私自进行人工流产,不但侵害了薛志斌的生育权利,也极大地损伤了夫妻感情。考虑到他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依法解除了两人的婚姻关系。
律师质疑
生育权应该更偏重保护女性
这起离婚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的观点。主审法官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不论其性别、身份、财产、种族、民族、文化或其他情况,男性和女性同样享有生育权。夫妻双方都有可能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也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生育权。比如说,女方故意隐瞒不育症,或以各种借口逃避生育责任,或私自人工流产等,男方不顾女方的生育风险,强迫女方怀孕等,双方可以从司法途径救济,也可以从婚姻的角度去调整关系。
然而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意见。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甚至直言,生育权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是更倾向于保护女性权益的。他告诉记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男性生育权作了认可,因此“丈夫生育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于这两条看似矛盾的法律条文应该怎么理解呢?罗律师用一句大白话做了解释:你有要孩子的权利,但不能强迫你老婆生。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该怎么办呢?罗律师告诉记者,这还真是个难题,因为生育是两个人的事,丈夫不可能自己完成,他要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必须依赖于妻子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双方达成协议才能实现。
法律界人士建议,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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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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