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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4 10:38: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2013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为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下面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2013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为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一、申办条件: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

  二、申办流程

  《婚育证明》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受委托人按《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婚育证明》使用计划制定,统一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申领、发放登记、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委托代办、督办工作。

  第三条 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离开前,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第四条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page]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交验《婚育证明》。受委托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持证人员到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凭证享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服务。

  持证人员交验《婚育证明》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属于怀孕妇女的,还应当出示生育服务证或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查验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验完毕。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予以记录并加盖公章,并注明查验日期:

  1、《婚育证明》所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明相一致;

  2、《婚育证明》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

  3、怀孕妇女持有生育服务证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不符合前款第1、2项规定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90日内回户籍所在地重新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前款第3项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90日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生育服务证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证明,并在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注明情况,2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

  第九条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责令其在90日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对未持证育龄妇女做好登记,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对回户籍地办证确有困难的可由现居住地委托户籍地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寄回。

  第十条 办理或交验《婚育证明》后,持证人员婚育、节育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持《婚育证明》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并在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或由现居住地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page]

  第十一条 《婚育证明》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截止前,到户籍所在地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 育龄妇女办理的《婚育证明》遗失的,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原发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补办。

  第十四条 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骗取《婚育证明》的可以分别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或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办理和补办《婚育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乱收取费用的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婚育证明》的发放登记与查验登记,并定期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

附件:
1、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代办委托书
委托人 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 ,现特委托 代为办理 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基于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在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证件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含撤销所取得计划生育证件、公开曝光,违法生育后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四、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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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签字盖印) 被委托人: (签字盖印)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还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被委托人、卷宗存档各一份。
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区(县) 乡镇(街道办事处) 编号:渝 [ ]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住址或单位
申请人1寸近照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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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配偶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婚姻变化时间:
现存子女情况
男 个
女 个
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措施落实情况
《重庆市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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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情况
联系电话:
拟外出地:
婚育情况证明
证明人: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以上所述婚育居住等情况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接受处理。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手印)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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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人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如实填写本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供核对)、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2、婚姻变化时间指申请人的最后一次婚姻情况变动时间,未婚的请在空白处划斜线。
3、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安环、男扎、女扎、皮埋和其他(口服避孕药、避孕套等)五种措施中的一种。前四种措施请注明落实时间及医疗场所。
3、其他需说明情况指申请人生育及收养子女的具体情况,含违法生育后是否缴清社会抚养费等情况
4、婚育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据实填写,并签名盖章。
5、申请人违法生育后未缴清社会抚养费或未制定分期缴纳计划的,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不予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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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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