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律师解析:遗产继承
导读:
98年11月份我母亲去世了,2002年12月份,我父亲也过世了。我父亲有一套房子,是在第二次房改的时候,用我亲生父母的工龄(公积金)买下的。由于房改房的交钱日期和发证日期间隔时间很长,交钱日期大约是在我父亲和我继母结婚之前(交钱日期大约98年左右,我继母结婚日期大约2000年5月份),而房产证下发日期(2001年1月份)则是在我父亲和我继母结婚之后。并且我继母带有一个儿子(现约12岁左右)。请问,如果继承的话,我父亲的房子应怎样继承?我继母和她儿子有权继承我亲生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子吗?
专家认为:
《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关系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13条: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有平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29条: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二) 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它应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在1998年您母亲去世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则以她的合法财产为标的,由您和您父亲进行法定继承,继承的原则遵照《继承法》规定: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有平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特定于已经用于购买房屋的公积金款和其转化形式---房屋来说,根据法律,您和您的父亲可以均等的继承您母亲在购买房款中所占份额,经过继承,您父亲和您各占3/4和1/4。
2000年5月,您父亲再婚,根据《婚姻法》规定,房产证虽下发于您父亲和继母结婚之后,但此房确系您亲生父母购房公积金的转化形式,且购房行为发生在您生母去世之前。因此,您父亲在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应看作是他的婚前财产。
另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样,2002年12月份,您父亲过世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则同样适用法定继承,在他的继承关系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您的继母,她的儿子和您。
以上三人可以等比例的分割您父所占之房屋份额。最终的结果是:您的继母和她的儿子,与您各拥有房屋的50%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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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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