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的法律特征
导读:
核心内容:配偶权有哪些法律特征?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取得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权具有平等性、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性、绝对权与相对权相结合等法律特征。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配偶权的法律特征。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帮助的权利和为此所承担的义务。
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配偶权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具有平等性。
平等享有,即丈夫对妻子享有配偶权,妻子对丈夫同样也享有该项权利。
二、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双方之间的身份利益,并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但是,配偶权内容中的相互扶养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虽然与财产权利相关联,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身份权。
三、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配偶双方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四、配偶权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结合。
配偶权中的同居权、相互扶养权具有相对权的性质,但配偶权却不仅只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且具有对世权、绝对权的属性,即配偶权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page]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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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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