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家暴,可以这样保护自己
导读:
遭遇家暴,你是选择忍耐还是选择反抗?选择反抗,正确的办法是寻求法律保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申请人可到自己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它有这样的作用: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据了解,过去两年,北京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
2、家暴的举证
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则上应当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陈述事实的具体过程中,对于具体事实情节的证明,存在证明主体的适时变换。
双方均应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事实询问的过程中,存在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并且,民事裁判证明标准与刑事裁判标准不同。刑事案件不认定伤害责任的处理结果,不能当然作为民事案件中不构成家庭暴力的抗辩理由。
(责任编辑:杨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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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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