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
导读: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机构不作为要承担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家暴
随着反家暴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二、家暴不是家务事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暴法》首次对反家暴的工作主体也有了明确说明和分工。不仅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报案。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依法受到处分。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不仅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法还要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等。对家暴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三、遭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首次出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给了受害者一个很实际的保护。例如措施中的“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体现出以预防为主的出发点,也把家暴实施者从事后惩罚变成了事前惩戒,尽可能地阻止家暴行为的发生。
此外,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责任编辑:小明)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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