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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经常受到丈夫殴打、虐待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3 14:37:02 人浏览

导读:

A为一农村妇女,时常受丈夫欺辱。男的是地方上的地霸,男的于2月23日将A打的人事不知,送往医院后鉴定是神经受损。从2月25日到3月14日在九龙山精神病院治疗,后在没有完全治愈的情况下

 A为一农村妇女,时常受丈夫欺辱。男的是地方上的地霸,男的于2月23日将A打的人事不知,送往医院后鉴定是神经受损。从2月25日到3月14日在九龙山精神病院治疗,后在没有完全治愈的情况下勉强出院。但是男方还是不放过A,于是A又因吃了50多片安眠药再次住院。后男方向法庭提出离婚,索要以前给的20000块“彩礼钱”,但是婚前双方并没有明确那就是彩礼钱——只是媒人(男方的“兄弟”)到女方家留下的。其实在去年11月24日,男方就以某种理由要回了3000,现在却矢口否认。这件事只有媒人的妻子知道,但是她不敢作证。现在A住在娘家,由家人照料着。

  我想问一下:男方的这种恶性作为应不应该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要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而且男方索要“彩礼”是否合理?

解答:一、该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考虑伤害的程度,比如是否构成轻伤,甚至重伤(由法医进行鉴定)再考虑其他情节是否恶劣从而决定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规定。就您提供的信息来看,要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自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如果不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上的侵权,该女子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至于本案所提到的“彩礼钱”应当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的一种赠与而非买卖婚姻,而且是男方的自愿履行,不应当再索回。《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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