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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发传单爆丈夫婚史被丈夫起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9:49:3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夫妻两地分居,妻子因不满丈夫的冷淡,制作并散发传单披露其丈夫的婚史,丈夫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因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间损害赔偿的情形,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夫妻两地分居,妻子因不满丈夫的冷淡,制作并散发传单披露其丈夫的婚史,丈夫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因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间损害赔偿的情形,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不满丈夫赵先生“冷淡”,妻子王女士自制传单到丈夫单位散发,披露其3次婚史,丈夫一怒之下,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妻子告到昌平法院,索赔3万元。近日,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女士在上海居住、照顾女儿,赵先生在北京工作,两地分居。2010年7月,王女士听闻赵先生另结新欢,在父母陪同下,带着11个月大的孩子到北京来找赵先生。可是,赵先生避而不见,王女士找到家中,家中无人,她还为此报警,但赵先生还是不回来,无奈之下,王女士一家只能暂住宾馆。后赵先生找来,只在宾馆大堂里见了王女士两分钟,目的就是让王女士赶紧回上海。王女士气不过,就到丈夫单位发传单,公布了赵先生有过3次婚姻、2个孩子,而且对现在的妻子、孩子十分冷淡等。

  赵先生认为,妻子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要求王女士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未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解释说,本案的焦点在于王女士散发传单的行为是否对赵先生构成侵权。“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将人格权列为侵权行为,婚姻法只规定了4种可以请求夫妻间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同居、重婚、家暴、遗弃。”法官说,具体分析本案可以发现,王女士与赵先生的孩子11个月大,照顾孩子很辛苦,考虑到其身体和精神状况,王女士本身也需要丈夫的关怀,所以王女士希望和丈夫沟通,但丈夫避而不见,其态度刺激了王女士采取不理智的方法。所以,王女士散发传单的行为,赵先生有很大过错。此外,二人是夫妻关系,是一种最为亲密的社会结合体,如果王女士披露了丈夫的婚姻状况、个人信息对丈夫构成了伤害,其实对王女士本身也是一种伤害,综合权衡,法院认定王女士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故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过,法官强调,虽然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从道德和社会规范来讲,都不支持、不鼓励王女士的行为。

  不同声音

  婚姻不能剥夺人格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和法官观点值得商榷。

  “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4种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但这是对4种严重伤害夫妻关系行为的一种强调,并不是弃其他权利于不顾。”刘律师解释说,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而人格权是基本权利,不可能因为婚姻而剥夺一方的人格权。所以,当该案不能适用婚姻法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保护婚姻双方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此外,即使赵先生有过错在先,哪怕是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王女士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救济,不能以发传单、揭露隐私这种违法手段,威胁另一方。赵先生的过错和王女士的违法行为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法院不应该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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