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不尽赡养义务,被起诉判赡养
导读:
核心内容: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无异。俩继子被肌肤抚养成人,但成家立业后不尽赡养义务被继父起诉,法院判决继子向继父尽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被继父抚养成人,成家立业后竟不尽赡养义务,老人遂将俩继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俩继子应当向继父尽赡养义务,每年支付赡养费各800元,还应经常去探望。
张某(男)现年65岁,李某(女)带着两个均不满5岁的儿子在1968年与张某结婚,婚后两个儿子随母亲李某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
15年后,李某去世,小儿子迁居外地。2011年,张某患坐骨神经疼且无生活来源,靠与李某婚后生育的四个子女供给维持生活,因两个继子不尽赡养义务,张某遂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
庭审中,俩继子辨称张某现有劳动能力,且有补助每年600元,每月社会基础性养老金55元,不存在生活困难情形,不符合赡养的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将两个继子抚养成人,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张某现年满60岁,靠其四子女供给维持生活,且患有坐骨神经疼疾病,应认定已无劳动能力需要成年子女的赡养。俩儿子已经结婚成家生子,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应予以认定为具有赡养父母的经济能力。
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关系而派生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张某所享有的国家库区补助和社会基础性养老金,并非是二被告减轻赡养义务人的责任或者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故法定赡养义务不能因为以上两项保障而减免或免除。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俩继子应当全面履行赡养义务。俩儿子每年支付张某赡养费各800元,还应经常去探望张某。
一审判决后,俩被告不服原判,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法官解释,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是亲生父母,只要事实上对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责任,到老年人年老患病需要照顾时,孩子就应当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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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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