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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籍的变更和更正的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3 12:55:20 人浏览

导读:

居民申请更改籍贯、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根据所要更改的户口登记项目提供相应的

  居民申请更改籍贯、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根据所要更改的户口登记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行政区划调整证明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学历证书、结婚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等有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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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申请更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县)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改手续。

  ㈠    公民姓氏只能随父、随母,一般以出生申报为准,无特殊原因的不予更改。

  ㈡    变更姓名:未成年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同名等多种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亲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再婚证明、收养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变更姓氏的要出具公证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成年人更名,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更名的需持本人申请、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事档案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派出所核实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对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㈢    更正出生日期: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有误造成差错的,可凭申请人提供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以及有关单位、居(村)委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经派出所审核,报旗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办理。但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变更:1、未到法定婚龄,要求变更年龄领取结婚证的;2、未满16周岁,为外出务工变更年龄的;3、未满18周岁,为参军、就业、办理驾驶证而要求变更年龄的;4、为了提前或推迟退休时间而要求变更年龄的。对正在或已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原始证件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编码表、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簿、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准生证。档案资料包括: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原始人事档案、人口普查登记档案等能够充分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依据材料。

  ㈣    变更民族:公民变更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凡申请办理变更民族的,本人、收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持自治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核,报旗区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批准,方可给予变更。

  ㈤    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公民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经旗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报市公安局批准,予以变更公民身份证号码。1、系错号、重号、一人多号的;2、更正出生日期的;3、更正性别的。

  ㈥    变更非主项登记项目: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以下相关证明当场办理。1、户主与户成员关系变更:公民在分户、并户、更换户主时变更此项;2、现住址变更:凭房产证或单位、居(村)委证明;3、婚姻状况变更:凭结婚、离婚证件;4、文化程度变更:凭毕业证书;5、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6、其他:凭其他相关证明。

  ㈦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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