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亲状告儿子索要长期居住权
导读:
年迈的老母亲不愿在三个儿子间来回游走,便要求在二儿子家长期居住,却遭到了二儿子的拒绝。一气之下老母亲将二儿子告上了法庭。8月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了以下判决:原告赵某在被告杨某荣家有居住权利,赵某是否居住,及居住时间,由赵某自行决定。被告杨某荣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另外杨某荣还应承担赵某每月生活费的1/3,即30元。
原告赵某是灵宝市尹庄镇娄下村人。赵某一生共有子女六人,其中三子三女。现六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1982年赵某与丈夫杨某离婚。赵某平时主要是在三个儿子家轮流生活,赵某感觉自己居无定所,长期轮流生活不方便,于是就在2006年春节前,向二儿子杨某荣提出其1984年建房的地基使用权属她所有,且当时杨某荣也曾答应房屋建成后让赵某居住,要求在杨某荣家长期居住,却遭到了杨某荣的拒绝。2006年6月9日赵某向灵宝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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