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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01:46:55 人浏览

导读:

什么是准婚姻关系?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准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下文,麻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欢迎阅读。结合我...

  什么是准婚姻关系?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准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下文,麻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欢迎阅读。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备以下要件可以认定为构成准婚姻关系。

  1、同居的主体为异性、未婚者

  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异性结合而共同生活,而不是同性同居,因此,准婚姻关系不是同性恋,与同性恋相区别;同时,同居的主体均须为未婚者,而不是一方或者双方为有配偶者,因此,准婚姻关系与姘居以及“小三”相区别。

  注:

  在提出法律应承认准婚姻关系的主张之后,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这是助长非法同居、对抗《婚姻法》,公然主张“包二奶”,其实真的是很无辜。均无配偶的男女共同生活,如何构成“包二奶”呢?当然也不是姘居。

  2、双方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

  准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共同的生活,包括一男一女的性生活、共同的社会生活和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样的生活表现为双方在共同的居所中生活,像夫妻那样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准婚姻关系绝对不是临时的同居,而是具有较为长期同居的目的,并且较为长期地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3、双方合意的内容不是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切勿需法定公示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具有明确的合意,就是异性长期同居,而不建立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将这样的意思表示表达于外,就是对外明确表示双方不是夫妻,或者没有明确表明双方是夫妻。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则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有较长时间的约定。

  即使是对外表明双方的准婚姻关系,但也不是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仅仅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外界知道而已,并非一定要公示。

  4、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应当符合法定婚龄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均须符合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的,不能认为构成准婚姻关系,法律也不应当承认其准婚姻关系的状态。

  注:

  研究准婚姻关系的构成,可以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非法同居关系的界定。该法第708条规定的内容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

  第709条规定的是要件:“构成非法同居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

  (1)有关男女的行为类似于已结婚者的行为。

  (2)他们不必向第三人声明他们已结婚。

  (3)一男一女保持性关系,即使是反复进行的且众所周知,这一单纯的事实本身不足以在此等男女间构成非法同居。”

  这样的规定,基本上界定了准婚姻关系的界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于准婚姻关系的财产纠纷解决的知识拓展:

  解决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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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形式为按份共有,并且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在准婚姻关系破裂、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按照下列方法解决其财产纠纷:

  1、约定各自财产分别所有的

  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对财产分别所有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发生纠纷,要按照各自对财产范围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约定财产为共同共有的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处理,确定共同财产范围,以双方均等的潜在应有部分确定份额,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3、双方当事人对其财产所有形式没有约定的

  既然没有约定,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有份额的,按照份额确定分割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的,按照双方的收入和对家务承担的劳动,确定适当的份额比例。不能确定各自份额的,推定为相同份额。

  4、对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照顾

  如果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在准婚姻关系解除处理财产纠纷的时候,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抚育费或者生活费,子女已经成年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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