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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判决书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1 01:52:44 人浏览

导读:

夫妻离婚后,出现子女抚养纠纷,如一方不履行抚养协议、支付抚养费等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的子女抚养权判决书范本。子女抚养权判决书范本杨XX诉王X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

  夫妻离婚后,出现子女抚养纠纷,如一方不履行抚养协议、支付抚养费等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的子女抚养权判决书范本。

  子女抚养权判决书范本

  杨XX诉王X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421民初23号

  原告:杨XX,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东方花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军,萝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X,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国税局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寺,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职教中心退休教师,住萝北县凤翔镇13委。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着离婚协议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孩子归原告抚养。2016年12月19日在原告接孩子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打伤,故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归还原告。

  王X辩称,由于原告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所以孩子和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杨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本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11月25日经萝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王梓杨凡归杨XX抚养,王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

  本院认为,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双方感情不和在萝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杨XX主张婚生女王梓杨凡归其抚养,被告王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婚生女王梓杨凡归原告杨XX抚养,王X从2016年12月1日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娟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知识

  如何确定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部分写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至xx元”,事实理由部分应写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理由。

  2、要求降低或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以原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原告,以子女本人为被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诉讼书中写明“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至xx元”,事实理由部分写明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理由。

  3、以前的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未明确除抚养费之外的一些费用(如医疗费、教育费等)的承担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了该项费用后,要求对方也承担一部分的,参照1的方式起诉。

  4、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以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的双方分别为原、被告,事实理由部分应写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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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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