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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7 19:49:30 人浏览

导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婚姻法中的一项违反受害人的婚姻自由的一种违法行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客体方面和主客观方面,希望小编的整理对大家了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所帮助。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二、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

  四、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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