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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14:26:48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婚姻总是很难去定义一个婚姻的好坏的,毕竟身在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的懂这份婚姻,不管是酸甜苦辣,我想只要是真的相爱的人是会愿意终生相伴的,但是要是不是真心相爱的,那就难说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姻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

  关于婚姻总是很难去定义一个婚姻的好坏的,毕竟身在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的懂这份婚姻,不管是酸甜苦辣,我想只要是真的相爱的人是会愿意终生相伴的,但是要是不是真心相爱的,那就难说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姻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

  一、婚姻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3、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案件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根据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交纳办法》)关于交纳标准收费办法,非财产案件第一条的规定,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在立案时出于省费用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少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实际财产,通常会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当然,一旦通知补交,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最终,法院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可以调解

  婚姻效力是否有效,事关婚姻的严肃性,没有调解的余地,有效就是有效,无效就是无效,自然不能调解。而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为维护婚姻稳定,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及子女利益,完全有必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涉及当事人的私权处分,不像婚姻效力那样涉及公共利益,自然也是可以调解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婚姻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法院的管辖也是会有规定的,因为事件是无限的,然而法院却是有限的,要是所有的事件都在一个法院,而有的法院却空空如也,那不是浪费资源吗?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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