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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共同财产男方起诉 法院依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09:57:01 人浏览

导读:

舒城县的赵先生与凌女士协议离婚后,得知凌女士隐瞒了夫妻共同存款10余万元,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这笔存款的60%。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支持了原告赵先生的部分诉请,依法判...

  舒城县的赵先生与凌女士协议离婚后,得知凌女士隐瞒了夫妻共同存款10余万元,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这笔存款的60%。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支持了原告赵先生的部分诉请,依法判令对原告赵先生和被告凌女士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凌女士给付赵先生4万元。

  案情

  赵先生与凌女士于1999年8月份登记结婚,出于对妻子的信任,赵先生将在外打工的收入全部交由妻子保管或由其用于家庭开支。去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时,赵先生追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的数额,凌女士声称所有存款均用于家庭开支,现银行已无存款。赵先生相信妻子的话未再追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注明无其它财产可供分割。此后不久,凌女士在与朋友聊天时,无意间透露其隐瞒了1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信息。赵先生得知后认为前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于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起诉要求分割。

  庭审中,被告凌女士辩称:协议离婚时,其与原告赵先生有夫妻共建房屋,离婚时没有依法分割;原告说过离婚时放弃已有存款,房子、孩子离婚时也归原告,不同意分割该存款。

  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房屋赠予孩子所有,无其它共同财产分割。此后,原告获知被告隐瞒有1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查,被告于2013年2月在舒城一家银行存入定期5年的存款4万元、去年2月在另一家银行存入定期3年的存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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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原告赵先生与被告凌女士协议离婚时,双方有共同存款11万元未予分割,被告虽提出原告已同意将此款分割归被告所有,但该事实无证据证明,该存款应作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继续分割。本着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并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凌女士在某银行的定期五年存款4万元归原告赵先生所有。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发现离婚时尚有夫妻共同财产被隐瞒,并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经审查被告存在银行里的钱款确属离婚时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对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请求予以支持。

  (原标题:协议离婚 女方隐瞒共同财产男方起诉 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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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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