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后的债务该如何认定
导读:
过了一段时间,小姜和妻子小红商量着打算买辆汽车跑出租,可算算手头攒的买车钱还差2万元呢。于是,他们就找到一位姓王的朋友借了2万元钱,借条上是小姜签的名字,借条中约定:半年后归还全部本息。买了车之后,这夫妻俩就开始跑起了出租车,挣的钱除了用于他们的家庭生活外,其他的都存起来准备还债。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啊!他们刚刚开始出租车营运三个月的时间,小姜便在一次驾驶途中,因酒后开车、撞伤行人被判了刑,刚攒的一些钱也都一股脑的赔给伤者了。后来,小强和小王都找到小红,要求小红偿还他们的欠款。小红拿出她和小姜的离婚证说:“当初小姜借小强的5万元钱做生意是瞒着我的、我根本就不知道,而且,那5万元钱也因为小姜不会做生意全都亏掉了。借小王的2万元钱买车的时候,我和小姜早已经离婚了。所以,这两笔钱都是小姜的个人债务,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你们还是等小姜出狱之后再找他要吧!”
问题:小红和丈夫小姜离婚前后的两笔借款,哪笔是共同债务?哪笔是个人债务呢?为什么?
1、两笔借款都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
2、两笔借款都是小姜的个人债务;
3、离婚前的是小姜的个人债务,离婚后的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4、离婚前的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后的是小姜的个人债务。
答案:1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的债务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法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是相当严格的,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债权人是很难知道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要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有两个途径,一种是夫妻双方事先进行了夫妻财产约定,并且债务人还要明知该约定;另一种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这笔债务是属于其个人的,与其配偶无关。可这两种做法在现实生活中能做到的人不多。就拿本案来说,小姜向小强借款5万元时小红的确不知道,并且这5万元后来全部亏损了,没有用于他们的共同生活。但是,小姜和小红既没有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小姜在向小强借钱时也没有明确约定这笔债务与小红无关,所以这5万元借款将被视为他们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小姜和小红共同承担。
至于小姜和小红离婚以后向小王借的2万元,应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因为小红虽然和小姜离了婚,但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们之间就是一种同居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小姜和小红向小王借钱时虽然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借钱时小红是知道的,所借的2万元用于购买出租车,跑出租的收益用于两人的生活,所以这2万元应当认定为小姜与小红的共同债务,小红对这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简介:郑晖,女,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警大队政委;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曾先后在本院研究室及民二庭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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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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