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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债 赠房给老婆后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2 06:43:40 人浏览

导读:

法官说法借给他人25万元后钱却要不回来,打官司胜诉却发现债务人抢先一步与妻子离了婚,并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离异妻子之女,导致法院无法执行。万般无奈之下,债权人再次将债务人及受赠方告上

法官说法

借给他人25万元后钱却要不回来,打官司胜诉却发现债务人抢先一步与妻子离了婚,并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离异妻子之女,导致法院无法执行。万般无奈之下,债权人再次将债务人及受赠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方为逃避债务签订的赠与合同。9月27日,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债务人王某与第二任妻子之女签订的赠与合同。一审宣判后,被告方没有上诉,判决于昨天生效。

王科长三次开口借了25万

四十出头的陶晶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2007年6月她经朋友介绍结识了王凯,接近退休年龄的王凯当时在一家省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任科长。两人相识不久,王凯即以朋友阿莉急需用钱为由向陶晶借款,考虑到王凯有可靠的身份和收入来源,陶晶即于同年6月26日借给王凯10万元。陶晶之所以轻易把钱借给王凯,自然也是有所图的,那就是希望赚取高于银行好多倍的利息。还款时间到了,但王凯不仅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而且又于这年的6月30日开口向陶晶再借5万元,陶晶再次答应了王凯。此次借款的1个月后,王凯第三次开口向陶晶借钱,陶晶再次借给他10万元。

王凯三次共借了陶晶25万元,每次借钱他均出具正规的借条,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及不能按时还款的罚息等,都写得清清楚楚。只是三次借款到期后,王凯均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陶晶意识到不妙,便不停地向王凯催还借款,但王凯总是找借口向后推。次数一多,陶晶开始急了。2009年6月24日这天,陶晶一口气向王凯发出了三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书面催款通知,希望其能尽快还钱,可王凯表示目前仍不具备偿还能力。

为躲债离婚转移财产

1950年出生的王凯,离异后于2001年5月和小自己17岁的张文英再婚,婚后张文英携其与前夫的女儿王娟和王凯共同生活。虽然王娟不是自己亲生,但王凯对她还是疼爱有加,新组建的三口之家其乐融融。遗憾的是,这一切皆因王凯无法归还陶晶的巨额债务而变得好景不长。王凯以个人名义借陶晶的25万元,据称都给了朋友阿莉用作经商,但阿莉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血本无归。阿莉没钱还给王凯,王凯也就筹不到钱还给陶晶,加上利息和罚金越滚越多,王凯这才发现自己惹了大祸。

2008年11月上旬,面对陶晶三天两头追讨债务,王凯想出了金蝉脱壳之计,他和妻子张文英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将月退休金中的3000元用于支付张文英及女儿王娟的生活费和学习费用。2009年2月25日,王凯与王娟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王凯自愿将四维新村房屋无偿赠与王娟,张文英作为王娟的代理人在房产过户文书上签了字。2009年3月10日,王娟领取了四维新村房屋的“两证”。

债主告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

得知王凯办理了退休手续后,2010年3月,陶晶将王凯告上鼓楼法院,要求王凯及其妻张文英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审理中,王凯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4月30日,鼓楼区法院判决王凯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张文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然而让陶晶失望的是,王凯并未主动履行判决结果,无奈之下,她于7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发现,除了赠与王娟的房子外,王凯还有另外两处房产,一处房产在王凯与第一任妻子离婚时,约定由她和女儿居住,不能执行;另一处则是非产权公房,也不能执行。而关于阿莉的债权,由于其没有偿还能力,也得不到执行。王凯将四维新村的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王娟后,他名下也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法院只得中止该案的执行。得到法院这一反馈后,陶晶才知道,王凯来了这一手。“知道我要债,还跟老婆离婚,把房子也给别人了,这是故意要逃债啊,”陶晶查明上述情况后,于今年8月将王凯、张文英、王娟告到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之间关于四维新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房屋恢复到王凯名下。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赠与合同

9月27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王凯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张文英辩称自己与王凯在2008年11月离婚,丝毫不知王凯欠陶晶25万元的事。如今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女儿还在读书,就靠着王凯的退休工资过日子,四维新村的房子是其女儿合法取得,也是她们母女俩目前唯一的“避风港”,故请求法院驳回陶晶的诉讼请求。王娟则辩称:其并不清楚陶晶与王凯、张文英之间的纠纷,她受赠涉案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陶晶的诉讼请求。由于王凯拒不到庭,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

法庭审理后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全其债权。本案中,陶晶要求撤销被告方就四维新村房屋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王凯于2009年2月25日将鼓楼区四维新村住房无偿赠与王娟的赠与合同,该房屋产权恢复至王凯名下。一审宣判后,被告方在法定时效内没有上诉,昨天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据了解,涉案房屋此前已被法院查封。在生效判决面前,王凯若仍不能归还陶晶的款项,陶晶必然会申请法院执行该处房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缪海燕

本报记者 罗双江

法官说法

该案为什么会这么判、主张撤销权又该注意哪些问题?结合本案,主审该案的鼓楼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杨向涛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了判决理由:首先,陶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条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陶晶得知王凯赠与房屋至起诉之日尚未超出一年。

其次,王凯在无偿赠与房屋之时,明知其对陶晶的债务已经到期,但其不仅不及时还款,而且还无偿赠与该房屋,主观存在恶意。

第三,王凯的无偿赠与行为对陶晶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本案中,由于王凯的无偿赠与而导致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对陶晶造成实质意义上的损害,同时王凯也无证据证明其行为未对陶晶造成损害。鼓楼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杨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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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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