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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生二胎丢饭碗 复职得做亲子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4 07:38:54 人浏览

导读:

拿着计生部门发的《生育证》,原红塔集团的女职工李岩(化名)却没想到,孩子生出来了,自己也因此丢了工作。被辞退的原因是单位认为她以第二次婚姻的合法性来达到非法生育的目的,若要证明清白

  拿着计生部门发的《生育证》,原红塔集团的女职工李岩(化名)却没想到,孩子生出来了,自己也因此丢了工作。被辞退的原因是单位认为她以第二次婚姻的合法性来达到非法生育的目的,若要证明清白得做亲子鉴定。李岩拒绝了单位的要求,认为红塔集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要求恢复其工作和岗位,补偿被停工作期间的各项劳动权益损失。为此,双方的这场官司打了近5年。

  李岩为自己的权益苦苦奋斗着,在一审、二审都败诉的情况下,她再次上诉到省高院。昨天,省高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李岩在律师陪同下出庭,红塔集团则只有代理律师马军一人到庭。

  事情还得从2004年说起,当年3月,32岁的李岩再次走进婚姻殿堂。因为第二任丈夫是初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李岩在取得结婚证后的第10天,向玉溪红塔区计生局申请了生育第二胎的指标,因为此时李岩已有了两个月身孕。但在办理《生育证》期间,李岩和第二任丈夫以感情不和为由办理了离婚手续。

  第二个孩子的《生育证》很快就办下来。但就在这时,集团工会的工作人员却把李岩叫到办公室。“有人举报你,利用第二次结婚的合法手段非法生育第二胎。现在你已离婚,不能再生这个孩子了。”工会人员的话吓了李岩一跳,这个孩子到底能不能生?她也不知道。而此时,单位多次到计生局要求看一下能否撤销李岩的《生育证》。为得到一个确切答复,李岩和工会人员一起到计生局咨询,经过市、区两级计生局研究后,认为李岩的《生育证》申领和核发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撤销。得到计生局的支持后,李岩认为自己的生育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继续怀孕直至孩子出生。

  2004年9月,孩子出生了,单位工会还到医院看望过李岩,并批准了她的产假。就在产假期满,李岩准备到单位上班时,却接到单位辞退她的通知,辞退原因是:李岩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是2005年1月1日,李岩还在哺乳期。

  要想复职

  得做亲子鉴定

  单位为什么要解除李岩的合同?昨天,红塔集团的辩护律师马军在法庭上陈述了辞退李岩的理由:“李岩的第二次婚姻仅维系了一个多月,而在结婚前就有了两个月身孕,她结第二次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生育证》生下孩子。她的行为在职工中引起很多人的不满。很多人认为,李岩生这个孩子是在钻法律空子,她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红塔集团认为,李岩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她的行为妨碍了公司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

  如果李岩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是违法的,那李岩要拿出能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有力证明。“这个孩子究竟是不是其第二任丈夫的,这是关键。”红塔集团认为,只要李岩带着孩子做个亲子鉴定,证明这个孩子是其第二任丈夫的,那职工中的流言蜚语就不攻自破;同时李岩还可以恢复工作。

  “我们是给李岩一个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但很遗憾,她放弃了。就因为这样,原来一件很小的事被闹上法庭,实在没必要。”马军的话让原告席上的代理律师苦笑了一下。

  合法生育受法律保护

  “这个要求很荒唐!”李岩的辩护律师、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的朱鸿城律师认为,在李岩合法结婚、合法离婚,李岩与前夫(指第二任丈夫)都对孩子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红塔集团要求李岩做亲子鉴定的要求非常荒唐可笑。红塔集团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但与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当地侵入了李岩的家庭生活,侵犯了李岩的隐私权和生育权。朱鸿城认为,如果红塔集团的这项请求成立,那是否也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侵入职工的婚姻家庭生活,并以检查核实为由要求职工进行这样那样的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职工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凭借被告对职工的强势影响力,可以想象这样的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职工将不再有隐私,个人家庭生活人人自危,个人隐私权荡然无存,这与国家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格格不入,是法律禁止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法律才在国家机关和用人单位占有强势地位的行政诉讼和劳动争议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此案中,红塔集团负举证责任。”

  “《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育龄夫妻在申请《生育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宣布无效,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撤销《生育证》的主体为区人口计划行政部门。”朱鸿城认为,只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才有合法生育的审查批准权,判断某个生育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力是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的。而此案中,李岩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整个过程是合法的,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计生局都没对李岩的生育行为有任何表示,李岩所持的《生育证》一直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红塔集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女工一、二审均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工单位负责举证。红塔区法院一审判决时,以“被告(即红塔集团)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即李岩)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反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玉溪市中级法院二审以“李岩不同意亲子鉴定,故应由李岩承担不利后果”为由,维持原判。

  “两次审理,红塔集团都没提供能证明李岩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证据,也不能否定李岩所提交的《生育证》的合法效力。”朱鸿城认为,红塔集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诉法》规定,李岩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后从2005年至今年5月期间的工资及各种损失共计61余万元。

  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就是否愿意调解还在进一步商榷中。

  孩子现在还是黑户

  马军表示,会尽力说服工会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环境和便利条件,毕竟孩子是无辜的。[page]

  听到马军这样说,李岩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在法官同意下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37岁的李岩说,集团工会的工作人员和自己一起到计生部门咨询第二胎是否合法,在得到计生部门的准确答复后,就再也没对她说过此事。当时已有7个月身孕的她依旧照常工作。生了孩子后,工会的人还到医院看望过她,当时她心里是非常感动的。但事情的发展让她感到意外。“到现在为止,孩子还是‘黑户’,上幼儿园、办理保险、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我从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现在,一直失业在家,大部分时间花费在维权诉讼上,生活维艰。现在生活来源完全靠姐姐和哥哥救济,这场官司让我疲惫不堪。”想到孩子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无法享受到同龄孩子应享有的权利,李岩禁不住流出眼泪:“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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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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