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儿 对祖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导读:
案情:
李某某是江西省吉水县枫江镇居民,其前夫死亡后,于 1976 年 2 月与丧偶的胡某某结婚,两人在枫江圩镇定居。李某某的儿子孔建国在乡下老家居住。 1984 年,为减轻孔建国的经济负担,李某某征得胡某某同意后,将年仅两岁的长孙孔某(孔建国之长子)接至身边,共同生活,并抚养孔某成年。胡某某于 2000 年去世,李某某于 2003 年去世。胡某某与李某某的丧事皆由胡某某与前妻所生之子胡小平等人办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李两人的遗产,孙儿孔某是否有继承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孔某虽系李某某孙子,但自幼与胡、李两人共同生活至成年,其与胡、李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虽以祖孙相称,但在实际生活中已形成父母子女的关系,故应当视为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我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孔某对其祖父母胡、李两人的遗产有合法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某与胡某某、李某某之间不能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他对胡、李的遗产无继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孔某系李某某的孙子,他们之间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李某某为减轻其子孔建国的经济负担,抚养孔某至成年,但是孔某对胡某某、李某某两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胡、李两人去世后,孔某也未对两人的丧事尽一份力量。胡、李两人对孔某的抚养是自愿的、单方面的付出,并未期望在年老时能得到孔某的赡养与扶助,故胡、李两人与孔某之间的关系不能等同于那种无血缘关系但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此,孔某对胡、李两人的遗产无继承权。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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