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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4 20:23:33 人浏览

导读:

甲方:无行为能力人A,代表人B(A的姐姐)乙方:A的侄子C(对A进了赡养义务)甲乙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C投入资金盖了13间房子.其中6间的产权归C,7间归A,并协议在A有生之年产权不得变动.1、b处理a的

  案例简介:

  甲方:无行为能力人A,代表人B(A的姐姐)

  乙方:A的侄子C(对A进了赡养义务)

  甲乙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

  C投入资金盖了13间房子.其中6间的产权归C,7间归A,并协议在A有生之年产权不得变动。

  案例分析:

  1、b处理a的房产肯定是不可以的,因为监护人不得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且协议中有规定,在A有生之年房产不得变动,如果b擅自处分,即构成违约,c可以胜诉。不过,若房产被他人善意取得, 则无法取回房产了

  2、若a先于b去世,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房产由b继承,因为她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侄子不管是否尽赡养义务,均不能作为继承人。

  3、c确实处于不利境地,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协议中规定,若a去世,则c取回房产,将该协议规定为付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此种方法最保险。也可以做一个公证遗嘱,规定该房产由c继承。

  阅读延伸:

  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有哪些规定?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3)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3)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4、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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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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